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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 fyldbzj.…
2004-12-27 2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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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劳社培字[2003]第00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和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条例》,结合我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实际,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条例》,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实行审批和管理。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逐步将社会力量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我市职业技能开发事业规划,依法加强对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使其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二、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
    各县市劳动保障局都要依据《条例》的要求,严格按照省劳动厅《安徽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建立健全社会培训机构办学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实施培训行为。
    三、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促使办学机构健康发展。
    1、对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由市劳动保障局向社会发布合格机构名单、批准文号、法人代表、培训专业、培训等级,并挂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作的《社会培训机构合格单位》铜牌。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招生广告宣传管理。经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在发布招生广告时必须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办理广告播发手续。不得扩大招生专业、等级;不得弄虚作假广告宣传。否则,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者,将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严格学员入学和毕业的登记管理制度。各培训机构招收的学生,均应填写《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简明登记表》,按月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供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留存、备案。对培训到期的学员进行毕结业测试。毕结业测试,由培训机构根据培训专业等级的培训计划提出,由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组织测试,合格者发放加盖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印章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非技术工种者凭此证可办理上岗;技术工种者,凭此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
    4、规范各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各培训机构所办专业均应使用经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审定的教材,制定相应培训计划、大纲,并严格执行。授课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理论教师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有相应教学经验;实习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初级指导教师需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指导教师需持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加强监督检查,搞好服务和指导。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经常对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查处。督促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对违反《条例》的办学机构,又拒不整改的办学机构,要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
    同时,要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和培训方面提供指导,要在管理人员、师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建设、职业指导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及时解决其办学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培训机构合法权益,鼓励和帮助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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