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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读《理论热点面对面》
作者 fyldbzj.…
2004-12-28 12: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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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劳社法字[2004]第06号

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我市目前劳动用工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办理用人单位(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同)招工广告审核、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招工(包括自然减员顶替招工)审批和职工调动手续。
二、坚持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空岗情况,并接受空岗调查。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同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备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发现有违法用工的应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进行查处。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工作由就业科(股)室或委托就业管理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的,办理结果按季上报就业科(股)室。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各项工作,并加强与劳动监察机构的联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职工流动的服务工作。职工(含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流动一般不需由劳动部门办理“商调函”或劳动关系“转移函”。跨区域流动尤其是向大城市流动确因落实户籍等需要,可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职业介绍机构(中心)出函,“证明”原来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得以“调令”或“行政介绍信”的形式出现。
四、做好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此项工作既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劳动保障系统依法行政的主要工作,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要求,认真完成当地政府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这一任务,市直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由我局工资仲裁科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办理,各县市区根据“三定方案”指定有关业务机构办理。
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全市劳动保障系统要从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高度提高对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的认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衔接工作,开展政策宣传咨询活动。要向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宣传本“通知”精神,理解和支持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广大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提供更广泛、更方便的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和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理顺内部关系,明确责任范围,加强执法检查,为发展经济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阜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报:省劳动保障厅(法规处、监察处、劳动工资和仲裁处、就          业处)。
抄:本局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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