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fyldbz.gov.cn
af 今日天气:
今天是:
 当前位置 您现在的位置: 阜阳市劳动保障局 >> 文章中心 >> 就业与再就业 >> 文章正文

组织起来就业增加就业岗位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作者 fyldbzj.…
2004-12-28 11:15:29
点击数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1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从2003年10月1日后建立并经认定的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的,按持《再就业优惠证》人数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按其安置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给予500元的一次补助;
3、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团体建立的再就业园区(街),根据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及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对输送或派遣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按其实际输送派遣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给予每输送或派遣一人50元的一次性补助;
5、对各级政府、部门通过清腾岗位用于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每安置一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清腾岗位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地方政府、部门,均可申请资金补助。其中:
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应向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公示;初审并公示无异义后报市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市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复审后报省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审核。
清腾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向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1、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
(2)工商注册登记证;
(3)再就业优惠证;
(4)组织起来就业的实体章程;
(5)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签注意见的申报表(表式附后);
(6)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
2、非正规就业组织申请资金补助应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1)非正规就业组织认定书;
(2)非正规就业组织章程;
(3)从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签注意见的申报表;
(5)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其它材料。
3、通过劳务派遣等形式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专项补助应提供的资料:
(1)工商管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市级劳务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务派遣机构认定书;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及名册复印件;
(4)派遣机构与用工企业(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务协作协议;
(5)下岗失业人员与派遣机构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6)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签述意见的申报表;
(7)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
4、行政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通过腾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专项补助应提供的资料:
(1)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
(2)工资发放凭证及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凭证;
(3)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签注意见的申报表(表式附后);
(4)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其它材料。
5、再就业园区申请专项补助应提供的资料:
(1)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再就业园区立项证明;
(2)资金投入凭证复印件;
(3)安排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及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再就业园区(街)经营效益状况或评估报告;
(5)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初审意见及级政府审核意见;
(6)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各市按季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申请并附以上各条款规定的材料,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审批后执行。
四、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申请报告作为补助凭证,由省财政按照审批的补助数额从省级再就业补助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市、县(市)再就业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省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审核后,应在十日内将专项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申请单位。
五、有关处罚规定。
1、对各类组织起来合伙创办企业或合伙经营实现再就业的,一经享受岗位补贴,不得无正当理由解散或终止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的,不得继续享受小额提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税费减免等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登记处罚意见。
2、对通过劳务派遣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劳务派遣机构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与下岗失业人员终止劳务协议,不得与用工企业(单位)合谋作假骗取省补助资金。一经核实,省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中介服务资格,并追回全额补助资金。
3、对弄虚作假骗取省专项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全额补助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企业(单位、个人)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资格,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各项岗位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县(市、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月进行检查,市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季进行检查,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于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按责权划分,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按虚报、冒领程序对企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或当事人予以处理。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颍州区社保局 颍泉区社保局 颍东区社保局 临泉县社保局 阜南县社保局 颍上县社保局 太和县社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阜阳市人民政府 安徽就业网 安徽省劳动保障杂志 培训天地杂志 省直医疗保险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信箱 | 版权申明 | 关于我们

    地址:阜阳市阜王路185号  邮政编码:236041  技术支持:阜阳市之网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8-12333 传 真:0558-2293138  电子信箱:
    fyldbz@163.com
    版权所有 © 2007 皖ICP备08015628号
    建议 IE6.0分辨率1024X768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