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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工资的通知

作者 fyldbzj.…
2004-12-29 14: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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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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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地税局

阜劳社计资字[2002]第20号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工资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2]4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6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职工工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实现税利较上年明显增长的,可按月人均150元增加职工工资;实现税利较上年有所增长的,可按月人均120元增加职工工资。微利企业和已减亏的企业,在不出现亏损或不增加亏损的前提下,可按月人均100元增加职工工资。
二、未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实现税利较上年增长的,可按月人均120元增加职工工资;已经亏损的企业,在经济承受能力 范围内,可按月人均80元增加职工工资。
三、非公有制企业可根据《安徽省2002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或在“两低于”原则下,合理增加职工工资。
四、职工增资费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上述增资额经同级劳动、财政、地税部门核准后,2002年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2003年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期增长情况,全部或部分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五、国有和集体企业确定增加职工工资,要提出增资方案,经地税部门核准后,到劳动部门办理增资手续。
六、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经协商双方同意,参照上述意见对工资协议中有关工资福利条文进行修改,并报劳动部门审查。
七、企业可在此次增资中,合理调整各岗位之间的工资关系,宜向高级管理岗位、关键技术岗位、人才稀缺岗位及劳动贡献较大的职工倾斜,适当拉开增资差距,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职能,促进生产发展。
阜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地税局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抄报:市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
抄送:市总工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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