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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fyldbzj.…
2004-12-29 14: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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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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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总工会

阜劳社计资字[2001]第15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局、总工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
为加快我市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步伐,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管理宏观调控体系,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阜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政府对企业工资由直接管理逐步转变为间接管理的需要,也是贯彻《劳动法》和《工会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随着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成份的快速增长,企业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所以,通过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劳动者在企业工资决策中的民主管理地位和参与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要紧密配合,加大宣传力度,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要选择工会组织健全,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扎实,有开展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扩展到各类企业。
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企业工资总额及其增长,按照“两低于”原则,依据省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自主确定。企业以前年度的工资储备金可在以后年度中使用,一般不再增加新的工资储备。
四、完成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提交职代会前要经董事会同意。
五、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后,要建立由劳资双方参加的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组织,定期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作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行政机构进行检查的重要依据。
六、试点企业可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1号)要求,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定薪,岗变薪变,适当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的工资水平。
七、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及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范畴。
八、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阜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总工会
                                                               2001年11月6日





抄报:市人大、市政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抄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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